JJG539-1997《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》已經實施近20年了,很多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的人員對規程的理解仍不十分透徹,比較困惑,現將規程中關于零點誤差和e=d的問題進行探討,以供讀者參考。
一、關于檢定規程中的零點誤差
(1)在計量檢定規程中,5.2.2.1.1條款規定按5.2.4.2來計算零點誤差,而5.2.4.2條款實際中又是描述如何計算“化整前的修正誤差”,且其中直接定義E為零點或接近零點時的誤差,并在所舉的例子中,更是直接給出了該零點誤差等于0.5g(也就是0.1e),不知這零點誤差是從何而來?其測試過程、規程中沒有明確。
能否這樣理解:“E為零點或接近零點時的誤差”是指沒有零點跟蹤裝置的或是有零點跟蹤裝置的電子秤的零點誤差,有零點跟蹤裝置的要先加10e的砝碼擺脫零點跟蹤后再測試零點誤差,因為有零點跟蹤裝置的電子秤在空載時使用小砝碼會被自動置零,要加放接近零點的砝碼擺脫零點跟蹤,所以10e砝碼最為合適。零點誤差仍然是采用閃變點法進行,即逐一添加0.1e的小砝碼,直至示值明顯地增加一個e,然后按照E=I+0.5e-△m-m進行計算,I為0或零附近的一個值,m為0或10e。
示例:一臺e=5g的秤,空秤加放砝碼m=50g,示值I=50g,再逐一加放0.5 g小砝碼,共加放4個小砝碼(△m=2g)示值變為I+e=55g。
則化整前示值:P=I+0.5e-△m=50+2.5-1.5=50.5g。
化整前誤差:E=P-m=50.5-50=0.5g。
因為測試的是零點誤差,所以這個E就等于E,E=0.5g。
以上這個零點誤差的測試過程在規程中省略了。
(2)另外,在計量檢定規程中,3.4條款規定:在0≤m≤500范圍內加載或卸載時最大允許誤差是±0.5e;3.5條款規定:不管稱重結果如何變化,任何一次稱量結果的誤差,應不大于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;而3.10條款規定:置零后,零點偏差對稱量結果的影響應不大于0.25e。這是否與前兩條款規定相矛盾?
能否這樣理解:計量檢定規程中的3.10條款說的僅是檢測置零裝置的準確度,并不是檢測零點的允許誤差,是不一樣的概念。
二、關于檢定規程中的 e=d
計量檢定規程中要求:檢定分度值與實際分度值相等,即e=d;級秤最大檢定分度數不超過10000。但在現實計量檢定或校準工作中,很難滿足,不是e≠d,就是最大檢定分度數超過10000,這也是一個很常見的現象。如果單從檢定規程上來說,e≠d,或是最大檢定分度數超過10000,均不是秤,只能是天平,如ACS-30A型電子計重秤(Max=30kg、d=2g、e=10g)e≠d和ACS-D11型電子秤(Max=6kg、d=0.2g)最大檢定分度數超過了10000,與電子秤的特性不符合,但該計量器具銘牌上標注的是電子計重秤而不是電子天平,如果按電子秤來檢定的話,100%的不合格。
個人觀點如下所述。
查閱國際法制計量組織(OIML)國際建議R76 Non-auto-matic weighing instruments《非自動衡器》,3.1.1條款規定:衡器的準確度等級劃分為特種準確度級( I 級)、準確度級(II級)、準確度級(III級)、準確度級(IIII級);3.1.2條款規定:不同型號衡器的檢定分度值見表1;3.4條款規定:只有I級與衡器可以配備輔助指示裝置,d≤e≤10d。即,I 級與II級衡器
d≤e≤10d,III級與IIII級衡器:e=d。
JJG539-1997《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》等效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(OIML)國際建議R76 Non-automatic weighing instru-ments《非自動衡器》。JJG1036-2008《電子天平檢定規程》也在引用文獻中闡述該規程在計量性能要求、主要技術指標等方面采用國際法制計量組織(OIML)國際建議R76 Non-automatic weigh-ing instruments《非自動衡器》中的相關內容,但它在5.2.2條款中規定d≤e≤10d,與OIML R76《非自動衡器》中3.1.2和3.4條款的規定不符。這就造成了一些衡器生產企業為迎合市場,從自身銷售的需要,將一些本應該作為III
級衡器的產品名稱由計價秤或計重秤改為天平,用于貿易結算。這樣對于市場規范和監管造成了混亂。
如果不是我們認知和理解的偏差,規程是需要及時修訂了。隨著稱重技術的快速更新,不免會有些條款的適時性、可操作性差,需要與時俱進、補充完善、修正更新,這樣才能體現出技術法規的權威性、先進性和指導性,使規程更加科學合理、公正嚴謹、可操作性強。